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食用农产品批发环节进货查验操作流程与要求,提供官方解答与指引。
一、核心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溯、质量合格。
二、查验对象与内容
- 查验供货者资质:
- 应当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如销售需许可的农产品加工品)等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清晰影印件。
- 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合作社进货的,还应查验其生产许可或相关资质。
- 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 对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必须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对于进口肉类,还需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 对蔬菜、水果、水产品等,鼓励查验供货方提供的产地证明、自检合格证明或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对于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食用农产品,应查验并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 进行进货感官查验:
- 销售者必须在进货时,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感官性状检查。查看农产品是否存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况。
- 检查包装或容器是否清洁,包装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如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
三、操作流程与记录要求
- 建立记录制度:销售者必须建立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鼓励使用电子化系统进行记录和管理。
- 如实记录信息:每次进货均需即时、如实记录以下信息:
- 留存相关凭证:所有查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影印件或照片)及对应的进货票据,应与进货记录一并妥善保存,形成完整的追溯链条。
- 记录保存期限: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自身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外,还应承担以下管理责任:
- 建立档案:对入场销售者建立档案,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
- 检查督促: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 快速检测: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报告监管部门。
- 信息公示: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法律责任与风险提示
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因未履行查验义务导致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是守住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的首道关口。广大经营者务必高度重视,将“索证索票、查验记录”作为日常经营的固定动作,确保来源清晰、质量可靠,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